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微公司)与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都是生产、经营钙制品的企业。前不久,超微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巨能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法,以对比广告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给原告的商品声誉带来很不好的负面影响,在商业利益上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并提出要求30万元的赔偿金。
1998年9月15日,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前,记者分别征询了原、被告双方对这场诉讼的看法,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而且都认为自己能赢。随着庭审的深入,特别是双方提交的证言在法庭一一认证之后,事情的经过逐渐明朗起来。
超微公司的起诉状宣读之后,巨能公司辩称:“我方为‘巨能钙’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都是客观、公正的,并未对超微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超微公司很快提交了一份1998年初巨能公司发放的宣传“巨能钙”的广告,该广告采取对比方法写明“巨能钙”与“传统钙”原料来源、吸收过程、吸收率、净利用率、安全性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尽管巨能公司一再表白,自己在宣传广告中对传统钙是一种泛指,并没有具体指哪一种产品,但超微公司认为,碳酸钙、柠檬酸钙等钙产品都可以归于传统钙一类,巨能钙其实是打击了一大片,并且明确指出,传统钙和巨能钙对动物实验的吸收率并无区别,真正的区别应该是动物实验与人体实验根本不同,巨能公司不能将低钙饮食、避光、不加维生素情况下的动物实验结果的高吸收率与其它钙剂人体实际吸收率相比去欺骗消费者。
法庭在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听取诉辩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巨能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巨能钙”而散发宣传广告时,在“巨能钙”的“原料来源”一项中,未说明其钙的来源,而“巨能钙”中的钙的来源与“传统钙”中的钙的来源是一致的。使得消费者误解为钙的来源上“巨能钙”比“传统钙”要精、细、质高。在吸收率、净利用率一项中,首先巨能公司未向消费者表明钙的吸收率、净利用率是以什么做实验获得的;虽然人体与动物的实验结果有相关性,但决不具有等同性,因而这种宣传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人体对钙的“吸收率”和“净利用率”。
其次,在巨能公司自己举证的实验结果报告中可以得知,SD大鼠和SD雄性大鼠的“吸收率”、“净利用率”考虑其正负值范围时,“吸收率”、“净利用率”的最低数值分别为90.33%、73.22%。与其宣传的数值95%、84%有差距。因而,巨能公司对其产品“巨能钙”在上述两项的宣传上不真实、不全面。在“安全性”一项中,巨能公司未向消费者表明“传统钙”中含铅等重金属是否在国家对保健食品钙剂限制的标准内,使得消费者会误解为“传统钙”对铅等重金属的含量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庭认为:巨能公司在其宣传产品巨能钙时,不能全面、真实、充分地向消费者介绍该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作了使人误解的宣传,影响了他人的购买决策,且巨能公司散发的宣传广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广告管理法规,没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巨能公司散发的载有比较“巨能钙”与“传统钙”宣传广告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庭上,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超微公司提供损害赔偿30万元的具体证据时,原告没能提供市场占有额明显萎缩、利润下滑的具体有力的证据,故最后法庭判决巨能公司赔偿超微公司1万元。庭审结束后,巨能公司透露,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微公司)与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都是生产、经营钙制品的企业。前不久,超微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巨能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法,以对比广告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给原告的商品声誉带来很不好的负面影响,在商业利益上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并提出要求30万元的赔偿金。
1998年9月15日,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前,记者分别征询了原、被告双方对这场诉讼的看法,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而且都认为自己能赢。随着庭审的深入,特别是双方提交的证言在法庭一一认证之后,事情的经过逐渐明朗起来。
超微公司的起诉状宣读之后,巨能公司辩称:“我方为‘巨能钙’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都是客观、公正的,并未对超微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超微公司很快提交了一份1998年初巨能公司发放的宣传“巨能钙”的广告,该广告采取对比方法写明“巨能钙”与“传统钙”原料来源、吸收过程、吸收率、净利用率、安全性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尽管巨能公司一再表白,自己在宣传广告中对传统钙是一种泛指,并没有具体指哪一种产品,但超微公司认为,碳酸钙、柠檬酸钙等钙产品都可以归于传统钙一类,巨能钙其实是打击了一大片,并且明确指出,传统钙和巨能钙对动物实验的吸收率并无区别,真正的区别应该是动物实验与人体实验根本不同,巨能公司不能将低钙饮食、避光、不加维生素情况下的动物实验结果的高吸收率与其它钙剂人体实际吸收率相比去欺骗消费者。
法庭在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听取诉辩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巨能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巨能钙”而散发宣传广告时,在“巨能钙”的“原料来源”一项中,未说明其钙的来源,而“巨能钙”中的钙的来源与“传统钙”中的钙的来源是一致的。使得消费者误解为钙的来源上“巨能钙”比“传统钙”要精、细、质高。在吸收率、净利用率一项中,首先巨能公司未向消费者表明钙的吸收率、净利用率是以什么做实验获得的;虽然人体与动物的实验结果有相关性,但决不具有等同性,因而这种宣传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人体对钙的“吸收率”和“净利用率”。
其次,在巨能公司自己举证的实验结果报告中可以得知,SD大鼠和SD雄性大鼠的“吸收率”、“净利用率”考虑其正负值范围时,“吸收率”、“净利用率”的最低数值分别为90.33%、73.22%。与其宣传的数值95%、84%有差距。因而,巨能公司对其产品“巨能钙”在上述两项的宣传上不真实、不全面。在“安全性”一项中,巨能公司未向消费者表明“传统钙”中含铅等重金属是否在国家对保健食品钙剂限制的标准内,使得消费者会误解为“传统钙”对铅等重金属的含量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庭认为:巨能公司在其宣传产品巨能钙时,不能全面、真实、充分地向消费者介绍该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作了使人误解的宣传,影响了他人的购买决策,且巨能公司散发的宣传广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广告管理法规,没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巨能公司散发的载有比较“巨能钙”与“传统钙”宣传广告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庭上,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超微公司提供损害赔偿30万元的具体证据时,原告没能提供市场占有额明显萎缩、利润下滑的具体有力的证据,故最后法庭判决巨能公司赔偿超微公司1万元。庭审结束后,巨能公司透露,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